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7

穗建规字〔2022〕6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8日



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确保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指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通过现场调查、测量所获取的地下管线种类、平面位置、走向、埋深(及高程)、规格、性质和材质等相关属性信息的电子数据文件。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含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市政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后,合理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前开展现场详查,与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核对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并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管线信息准确率和覆盖率。

  第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报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入库。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测量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进行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并且向测绘单位提供准确的实际竣工图。

  采用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

  地下管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查验地下管线工程是否开展竣工测量。

  对于埋地较深的非开挖燃气、电力、油气、供水、排水、通信等疑难管线,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投入运营前,鼓励应用管线探测高新技术(管线陀螺仪等)进行竣工测量,保障成果的准确性。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测量成果,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未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竣工测量成果,或提交的成果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测量成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测量带状地形数据,已有地形数据的,应对路边线、路名及关键地形地物进行测量更新;无地形数据的,应实测路边线、路名及关键地形地物。

  (二)所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测量工作按规程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方可提交。

  (三)通过网络传输数据或直接报送数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规定,进行必要的加密处理。

  第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应通过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的数据监理检查(入库数据应满足相关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的数据标准及数据接边要求)。如果不能通过检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将错误信息返回相关单位进行修改。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完成后(依法免于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应出具入库回执。

  第十条 市地下管线建设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和竣工信息入库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好地下管线补测补绘,摸清底数。管线权属单位是补测补绘的责任主体,应当查清管线现状,并对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负责,将补测补绘成果提交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入库。

  对于无法明确权属单位的管线,由属地区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管线的补测补绘工作。

  第十二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依法免于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时查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测量证明,或由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出具的管线信息入库回执,确保验收管线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投入运营前查验竣工测量成果、测量证明,或由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出具的管线信息入库回执,确保所属管线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及数据入库业务工作流程图

     2、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委托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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