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07


《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

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的文件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水平,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另一方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形成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盘活存量住宅房源,激发住房租赁企业活力,引导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对确定的示范城市给予奖补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可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2020年3月,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明确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标准、对象和遴选拨付程序。根据国家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试点工作要求,我市作为试点城市,2020年内须将16亿元奖补资金全部支付到具体项目。目前,资金奖补工作已全面启动,但仍面临较大困难,不少租赁住房项目受疫情影响开工延迟、进度减缓,奖补资金核拨进度相应受到影响,未能充分发挥效益。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2020年9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16个试点城市在京召开中央财政支付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推进会。会议提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可以拓宽支出渠道。为贯彻会议精神,对《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新增奖补资金支出渠道,推进奖补试点工作。

2021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有必要启动《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第二次修订工作。


任务目标

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房源,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奖补工作的责任主体及资金来源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市住建部门是实施奖补工作的主管部门。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编制奖补资金预算方案,制定年度奖补计划,办理资金奖补审批,组织奖补资金使用、监管、考核及绩效评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资金奖补项目的受理、初审及资金支付。同时规定了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拨付住房租赁市场奖补资金,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资金监督。


 明确奖补的对象及标准

关于《办法》的奖补对象从三个角度做了规定,一是在总则的第二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推广与应用“阳光租房”平台、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和政策研究的资金奖补,适用本办法。二是在第二章规定具体的奖补对象,根据《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明确奖补的范围,包括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住房租赁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按政府倡议时段减免住房租金;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以及用于设立租赁产业扶持基金等。三是在第二章第十八条列举不予奖补的情形,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房源未录入“ 阳光租房”平台或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等八种情形不予奖励。

奖补标准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额度(每年8亿元)及目前我市租赁市场发展的情况确定奖补标准,并给予环卫工人、公共交通一线从业人员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的住房更多的政策倾斜。


 规定奖补的申报程序及要求

《办法》将奖补项目分为奖励类和补贴类,详细规定了奖补的申请资料和审核程序。奖励类项目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公示、通知、支付八个程序;补贴类项目相较与奖励类项目多设置一个遴选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定期组织遴选小组对复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遴选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制定重大奖补项目的遴选审查机制

为了保障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率,办法第三章特别规定了重大奖补项目的遴选审查机制。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是住房租赁市场的主要房源,决定着市场的发展走向,占奖补资金的比例较高,对其进行遴选可以发挥奖补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对典型项目的奖补,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示范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规范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为保障资金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必须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社会监督、财政监督和监察审计监督。发挥社会监督,要求地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示,奖补资金的使用应当规范、公平、公开,资金使用全过程实现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财政监督,主要是市财政和住建部门跟踪资金使用的情况,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加强监察审计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依相关规定对市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


新增奖补资金支出渠道

2020年3月,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办法》,明确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标准、对象和遴选拨付程序。根据国家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试点工作要求,我市作为试点城市,2020年内须将16亿元奖补资金全部支付到具体项目。目前,资金奖补工作已全面启动,但仍面临较大困难,不少租赁住房项目受疫情影响开工延迟、进度减缓,奖补资金核拨进度相应受到影响,未能充分发挥效益。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2020年9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16个试点城市在京召开中央财政支付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推进会。会议提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可以拓宽支出渠道。为贯彻会议精神,我局启动《办法》第一次修订程序,新增奖补资金支出渠道,推进奖补试点工作。2021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启动了《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第二次修订工作,奖补资金可用于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和对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对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仅针对2019年1月1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企业在运营阶段已实际支出的用于住房租赁建设、经营业务的对公贷款利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总支出的30%。


完善部分项目审批条件

1.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证载面积的,按实测建筑面积且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计算。

2.租赁住房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补贴:

(1)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中,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品质化提升项目必须完工后方可申请;城中村品质化提升项目,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住房租赁企业第三方代管的整租运营项目。

(2)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标准相关规定。

3. 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项目,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含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宅基地证等)或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含村镇建房许可证等)和项目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无证载面积的,提供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

4. 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约定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8年、品质化提升租赁住房的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5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条件。


提高了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补贴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中“新建租赁住房,采取建设成本补助方式支持的,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将建设普通租赁住房项目的补贴标准从原来的750元/每平方米提高到1150元/每平方米;将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的补贴标准从原来的800元/每平方米提高到1150元/每平方米。并参照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明确奖补行为延续至《办法》修订后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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