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人才资源 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作用,组织专家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在原有专家库基础上充实调整组成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及经济管理界业内的项目管理、建筑设计、土木工程、装饰装修、市政施工、机电安装等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的非常设研究咨询组织。专家委员会委员分为专家和资深专家。根据需要,组建“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施工规范评审专家委员会”,“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审专家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QC成果评审专家委员会”和“广州市招标、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所属会员单位和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总工程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技术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及资深管理人才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组建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制订建筑业企业发展方略、研讨科技发展途径、确定施工技术攻关重点,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优质工程、五羊杯奖的评审,广州地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的评审、工程质量安全鉴审和建筑业企业QC成果评价等工作中发挥咨询服务作用,充分体现专家权威性、公正性、诚信度以及科学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筑业企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

第二章  专家人选与聘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过具有一级资质及其以上建筑业企业总工程师或大型项目的负责人,有丰富的设计或施工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知识,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

(三)主管技术工作期间本单位荣获过省部级以上优秀工程项目质量或技术进步奖项;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35岁至65岁之间,能胜任本专业工作(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除外);

(五)掌握和熟悉国家颁发的本专业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六)热爱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企业和有关质量技术管理部门、有关专业协会推荐,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长会议审议并报会长会议审定。凡经审定认可的所有专家,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统一颁发聘书,并上网公布。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参加活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充实调整一次。

第三章  工作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一)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建筑业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促进广州建筑工程技术界的团结与合作,加强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二)了解、掌握和研究建筑业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与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沟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信息服务和工作建议;

(三)受委托参加研究和制订建筑业施工技术、项目管理规范、技术进步调研等重大技术难点、课题的论证,大型工程招标评标、项目评估、技术鉴定等工作的咨询服务活动,受委托参与全国、全省建筑业的专题研究、科技成果评审、新技术应用规范制定等项活动;

(四)参加广州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五羊杯奖评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评审,广州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广州建筑业企业QC成果评审,广州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评价等工作;

(五)承担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维护职业道德、坚持优良作风、发挥表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努力工作、勇于创新,积极促进建筑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向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具有推荐权和被推荐权;

(三)在参加工程建设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评审(选)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也可保留个人意见;

(四)优先获取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的荣誉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获取专家咨询的经济补偿;

(五)有申请加入和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参与优质工程、五羊杯奖工程评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评审、广州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评审、广州建筑业企业QC成果评审、广州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评价的义务;

(三)每三年至少应撰写一篇有价值的综合性技术工作报告(含施工技术实践经验总结)或在公开发行刊物发表一篇某项技术发展的专论;

(四)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各建筑业企业提名推荐,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审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施工技术管理规范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QC成果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广州市招标、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从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专家库建立、各类咨询评审计划安排等,受理专家建议和意见,办理有关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邀请和工作需要,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包括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方案及其评估、技术规范、科技成果研究、编撰和鉴定等。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企业或有关培训单位进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优质工程、五羊杯奖评审、广州地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评审验收、广州地区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评价等咨询服务活动或培训讲课时,需征得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佩戴专家委员会特制的胸卡。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各专家在接受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委托的咨询服务过程中,采取以支定收的原则,享有咨询服务补偿。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或专家组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活动组织专项评审(选)论证。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联系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重大事项或涉及到行业科技发展等问题时应采取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1-2次全体会议,进行专业学习或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并由主办部门承办具体事宜。

第七章  自律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办法开展工作,健全监督自律制度;在对外活动中涉及到业内重大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的名义,对外进行咨询、授课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服务、评审、评选(优)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组织纪律,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报酬,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收超越政策规定外的报酬和其他礼(金)品。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接受社会监督,对被举报违纪的专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经查实后,酌情给予警告直至除名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行业利益,丧失职业道德或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专家委员会委员,提请有关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对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尤其是在评审(选)、评优、技术鉴定等工作中,要严格组织纪律,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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